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代,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南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2014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毛月红
书记员:卢显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