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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计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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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计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无业,住肥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文红,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良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计某及其辩护人吴文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计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属肇事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的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刘静审判员:费维斌人民陪审员:吴锋

书记员:郭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