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农民,住合肥市蜀山区。2013年7月29日因无证驾驶行为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自2013年7月29日至8月13日),2013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良诚、崔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委托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正兵
书记员:宣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