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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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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定远县。2013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转取保候审。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东检刑诉(2013)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成媛

书记员:郭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