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安乐村瓦候组(户籍地为江苏省如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峰、崔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A-×××**号轻型货车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KM+450M处,因被告人陈某未按操作规范、超速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接受处理。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人一次性给予被害人保险外赔偿6.5万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所得,结果大小与被告人无关。2、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人李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供述,肇事车辆事故技术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资料,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超速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报案、并接受交警部门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晓萍审判员:王炜人民陪审员:吴锋
书记员:郭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