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54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请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其亲属向被害人钟某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正兵
书记员:宣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