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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仕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无刑初字第00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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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交通肇事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仕俊,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身份证号码34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新马路云谷小区****。被告人吴仕俊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所。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仕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决定对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仕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20时,被告人吴仕俊驾驶皖QE09**号微型客车沿无为县无城镇旭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旭东路东门大桥路段处时,碰撞了前方路面行人翟某某,致翟某某死亡。事发后,被告人吴仕俊驾车逃逸。无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仕俊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吴仕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万元,并已全部支付,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仕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仕俊的供述,书证:死亡证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徐某甲、徐乙、吴某甲、倪某某、吴乙、汪某某、万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阳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刑事摄影及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仕俊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事发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仕俊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仕俊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合考虑被告人吴仕俊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仕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静审判员:赵佳喜审判员:陈宗文

书记员:郁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