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8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兴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正在哺乳期的实际,决定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审判员:曹树会
书记员:王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