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智军,男。被执行人方国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王智军购买的挖掘机车壹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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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智军,男。被执行人方国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王智军购买的挖掘机车壹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