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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智军、方国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恢字第00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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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荣辉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智军,男。被执行人方国成,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莲民三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王智军购买的挖掘机车壹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东

书记员:张亦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