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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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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洋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江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华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33011.79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五洋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标的变更为451030元,已执行回188170元,剩余262860元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经本院执二庭合议庭合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裁字第004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