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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庆彦与被执行人李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莲执裁字第006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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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庆彦,男。委托代理人马晓春、向往。被执行人李煜,男。

申请执行人张庆彦与被执行人李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庆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7015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张庆彦于2013年6月8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