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庆彦,男。委托代理人马晓春、向往。被执行人李煜,男。
申请执行人张庆彦与被执行人李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庆彦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0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7015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张庆彦于2013年6月8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一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