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艳。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安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陈玉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84757.75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案款2700000元,扣除执行费28224元后将剩余2671776元发还申请人,申请人陕西中凯铁路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表示放弃剩余利息部分,于2013年6月27日出具收条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三终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