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柏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3)莲民三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冠元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472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19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3年7月17日经本院执行一庭合议庭合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执字第004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审判员:陈五洋代理审判员:高红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