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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纪全与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鄂江汉执字第0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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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纪全,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承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纪全与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纪全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杨纪全货款837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杨纪全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0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振威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54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露审判员:李国华审判员:李德清

书记员:陈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