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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薇与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鄂江汉执字第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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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薇,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玉红,经理。

申请执行人周薇与被执行人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薇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51564元及利息(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方式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周薇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本案立案前,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已向周薇支付货款50000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欠款金额为201564元),尚欠151564元本金未偿还。

2012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未履行部份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7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周薇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鼎顺欣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53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国华审判员:马露代理审判员:鲁林

书记员:柯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