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忠华。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华诉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蔡忠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晓林人民陪审员:林万里人民陪审员:郑志巧
书记员:徐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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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忠华。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华诉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蔡忠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晓林人民陪审员:林万里人民陪审员:郑志巧
书记员:徐意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