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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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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永华、周耀斌。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道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文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嘉县荣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力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