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赖继明。委托代理人:李文立、蔡小奋。被告:李有左。
原告赖继明诉被告李有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谷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赖继明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立、蔡小奋及被告李有左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赖继明诉称:2010年至2011年10月间,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服装,原、被告口头约定收货后立即付款。但被告收货后并未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至2012年6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8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并未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8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在审理中,原告称后被告已履行20万元,尚欠60万元,故将诉讼请求的中的货款金额变更为60万元。被告李有左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有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继明货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现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李有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98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汇款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潘谷明
书记员:陈苗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