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学新。被告:温州喜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德龙。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志尧
书记员:阮芳芳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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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学新。被告:温州喜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德龙。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潘志尧
书记员:阮芳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