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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项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永桥商初字第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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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周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仁善。被告:项宝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项宝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浙江献忠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力审判员:邹艳慧人民陪审员:金晓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