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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永嘉县××虎××土工××司与中××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永商初字第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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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永嘉县××虎××土工××司。

××牛镇××村。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中××司。×号。法定代表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虎××土工××司与被告中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虎××土工×× 司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嘉县××虎××土工××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尧

书记员: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