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
镇××商贸城××室。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侯××。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 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原告温州市 ××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徐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