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被告: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吴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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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被告: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吴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