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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朱××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永民瓯商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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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被告: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升

书记员:吴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