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被告:程××。
原告黄××诉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74元。原告黄晓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滕灵勇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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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被告:程××。
原告黄××诉被告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当日向原告黄××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774元。原告黄晓建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滕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