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碎英,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应灵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原告周碎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戴本顺
书记员:金杨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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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碎英,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应灵敏,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计373.5元,由原告周碎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戴本顺
书记员:金杨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