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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吴世杰与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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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世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子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世敏。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杰诉被告浙江远大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杰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世杰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世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吴世杰负担。

审判长:徐晓林人民陪审员:林万里人民陪审员:郑志巧

书记员:黄跃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