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土养。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陶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华。委托代理人:谢洪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简玮。
上诉人罗土养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华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洋公司)、简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罗土养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土养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土养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3.5元,由上诉人罗土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春代理审判员:赵超代理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金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