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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海宁天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夏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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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学宏。委托代理人:杨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天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将林。委托代理人:褚国弟。原审被告:夏学军。

上诉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宁天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夏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商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964元减半收取36482元,由上诉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宁建龙代理审判员:汪先才代理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金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