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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嘉兴巨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商终字第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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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为民。委托代理人史慧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巨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亚英。

上诉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代理审判员:钱慧智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