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为民。委托代理人史慧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巨川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亚英。
上诉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新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王世好代理审判员:钱慧智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