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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海宁市天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美润铝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2)浙嘉辖终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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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美润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沪娟。委托代理人赵伟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宁市天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11年度合同书》中当事人系定作方与承揽方,合同内容是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的要求为上诉人加工制作VMPET镀铝膜并将产品交付给上诉人,双方的业务关系符合加工定作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原审认定本案系加工定作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被上诉人的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金傅祥代理审判员:王世好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