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平。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二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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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国平。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万泽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连忠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代理审判员:金傅祥
书记员:谢金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