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龙。委托代理人:吴金龙、祁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宁市许村塘南布艺织造厂。代表人:应其明。原审被告:浙江新塘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红雷。
上诉人张海龙因与被上诉人海宁市许村塘南布艺织造厂、原审被告浙江新塘南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上诉人张海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海龙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海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上诉人张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玉磊审判员:章能审判员:吴伟
书记员:金孝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