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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艳灵诉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楚民初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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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艳灵,男,汉族,1971年3月1日。被告王春生,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原告刘艳灵诉被告王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艳灵于2013年3月15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灵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艳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艳灵负担。

审判员:王秀丽

书记员:杨昊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