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保堂,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被告赵院银,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堂与被告赵院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堂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堂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堂负担。
审判员:邵希军
书记员:温雷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