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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红伟与马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后民初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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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红伟,男,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宗和平、郭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院红,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红伟与被告马院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伟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改英审判员:曹欢庆人民陪审员:任俊民

书记员:吕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