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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关现红诉郭爱琴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内东民初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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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关现红,女,1971年6月4日生,农民。被告郑潘华,男,汉族,成年,农民。被告郭爱琴,女,汉族,成年,农民,系郑潘华之母。委托代理人侯凤振,内黄县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现红与被告郑潘华、郭爱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收到法院传票之后,将欠原告的货款付清,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永杰

书记员:刘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