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恒盛节能建材厂。被执行人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涉县恒盛节能建材厂与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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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涉县恒盛节能建材厂。被执行人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涉县恒盛节能建材厂与邯郸益威特钢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0)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