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英春被执行人王瑞明
申请人王英春申请执行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英春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英春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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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英春被执行人王瑞明
申请人王英春申请执行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英春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英春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