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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英春与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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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英春被执行人王瑞明

申请人王英春申请执行王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英春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英春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