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运锋被执行人魏红芬
申请人陆运锋申请执行魏红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运锋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陆运锋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春田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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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陆运锋被执行人魏红芬
申请人陆运锋申请执行魏红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运锋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陆运锋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春田
书记员:武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