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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殿珍与任贵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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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殿珍被执行人任贵芳。

申请人王殿珍申请执行任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殿珍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殿珍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