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殿珍被执行人任贵芳。
申请人王殿珍申请执行任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殿珍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殿珍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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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殿珍被执行人任贵芳。
申请人王殿珍申请执行任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涉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殿珍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殿珍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