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浩兵,农民。被执行人段文正,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浩兵申请执行段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涉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浩兵于2010年1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浩兵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涉执字第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