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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浩兵与段文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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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浩兵,农民。被执行人段文正,农民。

申请执行人刘浩兵申请执行段文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涉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浩兵于2010年12月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浩兵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涉执字第3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云霄

书记员:赵治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