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涉城镇油品销售中心被执行人涉县司法局。
申请人涉县涉城镇油品销售中心申请执行涉县司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涉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涉城镇油品销售中心于2012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涉县涉城镇油品销售中心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2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