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洪兴,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王新虎,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宋洪兴与王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