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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3)

(2013)丰执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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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宋洪兴,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滦县。被执行人王新虎,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宋洪兴与王新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858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