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忠,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杨原县。被执行人齐坤山,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李忠诉齐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