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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鞍山市千山炉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2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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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鞍山市千山炉料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市宋三镇吴三村。法定代表人殷红健,厂长。被执行人孙德蒙,居民。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千山炉料厂诉孙德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