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鞍山市千山炉料厂,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市宋三镇吴三村。法定代表人殷红健,厂长。被执行人孙德蒙,居民。
本院在执行鞍山市千山炉料厂诉孙德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2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