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04)

(2013)丰执字第6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杨秋颖,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张雪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