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旭林,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赵春剑,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被执行人赵春趯,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志丽,女,赵春剑之妻。
本院在执行张旭林与赵春剑、赵春耀刘志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7)丰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09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依法追加了被执行人赵春剑之妻刘志丽为被执行人,并冻结了刘志丽的工资,之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民初字第2323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林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