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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长青与王洪江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6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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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长青,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唐山市丰润区通达永盛轮胎经销处业主,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洪江,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胡长青诉王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长青与被执行人王洪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江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