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长青,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系唐山市丰润区通达永盛轮胎经销处业主,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洪江,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本院在执行胡长青诉王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长青与被执行人王洪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洪江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