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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熊诵辉与凌华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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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熊诵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凌华卿,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熊诵辉与被执行人凌华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诵辉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华卿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征革审判员:杨安国审判员:熊林冲

书记员: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