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诵辉,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凌华卿,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安义县。
申请执行人熊诵辉与被执行人凌华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诵辉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凌华卿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征革审判员:杨安国审判员:熊林冲
书记员:夏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