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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文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安万执字第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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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高科技园区西中路1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秀传,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文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义文,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