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科诺华麦修斯电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高科技园区西中路19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秀传,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昌市文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义文,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